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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 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食 堂从业人员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进入食品处理区应洗手更衣, 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不外露。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 应及时洗手。在处理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接触生食物后、处 理动物或废弃物后、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咳嗽或打喷嚏 后等可能会污染手部的活动后应洗手消毒。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 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手部 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 间操作无关的工作。
(四)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 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五)坚持每日晨检制度,晨检人员应如实做好晨检记录, 检查内容如下:
1、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
3、观察食堂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询问食堂工作人员有否痢疾、腹泻、发热、呕吐等其他有 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饰物外露,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 生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食堂工作人员是否穿戴工作服,是否佩戴口罩上岗。
(六)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 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记录,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 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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