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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及采购台账。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不得采购无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采购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同批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等,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四)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建立供货商评价退出机制,并签订明确供货商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的采购合同。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查验冷藏冷冻食品时,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C,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C。
(六)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等,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禁止采购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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