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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十四、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每餐加工的食品成品均必须留样。


(二)食品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


(三)留样食品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独立密闭专用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并标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月、日、时、分)、留样人员等信息。


(四)留样食品自然冷却后应放置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冷藏设备应贴有明显的“食品留样专用”标识,实行上锁管理,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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