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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合格食品及原材料处理制度


八、不合格食品及原材料处理制度


(一)采购后发现索证材料不齐、感官质量不好,无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应立即退回供货商或生产厂家。

(二)食品原材料在储存中发现有霉变或超过保质期,应立即报请销毁。

(三)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处理后应及时做好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生产厂家,处理原因等)。

(四)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处理过程,应有2人以上在场,并分别签署经手人,证明人姓名。

(五)食堂自身制作的产品,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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