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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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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修订版)
作者: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于:2025/9/13 16:21:11 点击量: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食堂(含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委托经营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相关领导包保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高效运转机制,细化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信息发布,妥善应对处置。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有需求的中小学配建食堂、简易厨房(伙房),并加快推进现有“互联网+明厨亮灶”纳入市场监督部门智慧监管平台。强化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不允许食品摊贩经营。对区域外的流动摊贩应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检查督促食品摊贩遵守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第六条  省级教育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统筹指导全省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依托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专项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调度,沟通会商,推动落实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教育部门制定并完善招标采购、经营管理、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督促和指导中小学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二)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食堂全部纳入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教育部门督促和指导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将食品安全相关指标纳入责任督学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强化日常监督。加大对学校食堂建设改造的投入,持续改善供餐条件,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四)教育部门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将工作中发现的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单位、食材供应商等存在的经营管理、食材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督管理。

(五) 教育部门及时将学校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信息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六)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学生订餐送餐进校管理,防止出现食品安全隐患。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学校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加工制作;加强对大宗食材采购供应企业监管;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依职责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强化对食堂伙食费标准的指导。

第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不断完善中小学校食堂经费保障。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黑教联〔2024〕47号)等文件,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校长应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并部署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食材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临期食品管理、食品留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维修保养校验、环境检测、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堂安全保卫、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当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制度修订。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月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1位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费用可由学校统筹解决或自行支付),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费用自理)。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总监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或同等职位的领导担任。学校须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承担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时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负责。主要承担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过程记录材料;对不安全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  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校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营养健康教育。通过课堂教学、宣传活动以及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倡导健康饮食理念,使学生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如何识别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标签、避免食用过期或不卫生食品等。同时,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营养配餐、供货验收、用餐陪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多途径开展“食育教育”,推进营养健康学校建设,积极推行按需定量、按量计价和半份菜、小份菜、小份饭,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有用餐需求的学校应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民族食堂(民族窗口)。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  条学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七  条新建、改建、扩建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确保食堂的选址、建筑结构、设计与布局和功能分区等符合相关要求,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鼓励支持学校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管理团队进行食堂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原则上应采用自营方式供餐(用工方式含自主招聘、劳务派遣、管理团队委托服务),不再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已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合同到期后收回自主经营。学校食堂采用管理团队委托服务的,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等法律责任义务。

(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二)学校应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并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三)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监督。严禁承包经营食堂违规转包、分包,坚决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

(四)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  加强民主管理。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充分听取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评价和退出机制,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的,及时予以清退,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传统媒介、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及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经营资质、采购流程、采购品种、规格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畅通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相关部门建立及时处置和反馈办理情况工作机制。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配备专用的留样冰箱,落实“双人双锁”,专人负责留样管理。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齐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台账。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设立由校领导、总务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内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及食品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不得加工使用超期和腐败变质食材,不得加工预制菜品。

第四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查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应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严把食材供货关,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第四十九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区的学校食堂,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购大宗食材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同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

学校规模较小或地处偏远农村等条件受限的,教育部门可自行探索适合学校食堂采购管理的模式,确保可追溯。

第五十条  学校应建立食材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规范采购食品原料查验制度。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查验并留存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 应查验并留存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及生产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猪肉及其产品的,应逐批次查验并留存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规范食材采购款拨付。支付食材款不能通过付给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时,需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支付。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有条件的学校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要求,将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设立食堂总账、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原材料出入库等相关台账,对食堂收支业务进行核算,实行独立核算,教学点(分校)纳入学校统一设置的食堂账户进行明细核算。中小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设置食堂报账员、库房管理员岗位,并配备相应财会人员。

第五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五十六条  加强收入管理。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银行利息、残值收入等)。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一)建立消费留痕制度。实行分餐制的学校食堂可按月收取餐费;实行自助制的学校食堂,可采取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要保留师生用餐和缴费记录。

(二)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

(三)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四)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并及时缴存食堂银行账户;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  规范支出管理。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不包括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支出。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燃料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非财政承担的食堂人员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

(四)低值易耗品成本: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包括食堂购置的日常用具、劳保用品、清洁用品等,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各种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计入食堂成本。

第五十八条  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校应广泛征求家长及师生员工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堂财务收支应基本平衡,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食堂的当年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用于补贴学校食堂运行,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八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六十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六十二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要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十五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六十七条  加强监督考核。教育部门应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对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校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群等形式,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分类及时处理,不拖延、不塞责、不敷衍。

第六十九条  建立就餐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每学期至少2次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用餐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第七十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学校食堂财务收支、食品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食品安全检查问题及整改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规定,切实强化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五)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出台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或适时进行修订。《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黑教规〔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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