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微信:13336506173微信同号
电 话:0759-7772123
地 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文明街1号文明新苑小区8幢605房
邮 箱:QQ15659145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校外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供餐,是指中小学校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餐食的行为。鼓励地方政府为有需求的中小学配建食堂、简易厨房(伙房)。
第三条 校外供餐单位,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四条 省域内校外供餐单位及其经营活动和需要校外供餐服务的中小学校适用本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用餐是其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就餐形式可采取食堂就餐、校外供餐、校外托餐、自带(送)饭、回家就餐等多种方式。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和校外供餐条件的,经所属教育部门同意,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比选办法,确定校外托餐服务。中小学校外供餐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
第六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以学生食品安全和质量为底线,以促进学生身体健康为目标,根据不同年龄生长发育和季节特点等情况,结合学生餐营养相关标准、指南等内容,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质量合格、品种多样的餐食。
第七条 对中小学校教职工工作餐标准、费用支出等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鼓励政府出资解决教师组织学生集中用餐工作相关事宜,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高效运转机制,细化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信息发布,妥善应对处置。
第九条 省级教育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地方和学校加强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牵头制定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并督促市县两级教育部门明确专门机构,确保专门力量,制定相关政策,摸清属地学校校外供餐情况,并全部纳入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
第十条 中小学校外供餐实行属地管理、学校和供餐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学生营养健康。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指导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校外供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倡导健康饮食理念,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配合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学习教育;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依职责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校外供餐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供餐的校内管理。督促校外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学生餐食营养均衡、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应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每学期通过党组织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校外供餐和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学校重要工作,听取汇报,着力解决校外供餐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应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营养配餐、供货验收、用餐陪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畅通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相关部门建立及时处置和反馈办理情况工作机制。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学年,并报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根据学生餐营养相关标准、指南等,指导校外供餐单位优化配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积极配合推行“桶餐到班”分餐模式,建立分餐管理制度,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校外供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索取并留存校外供餐单位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制作时间、食用时限、包装完整程度、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中心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送食品容器是否干净、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车辆货箱内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食品是否采取保温措施、配送餐食是否与食谱一致、配送和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明等,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月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1位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费用可由学校统筹解决或自行支付),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费用自理)。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供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做好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等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校外供餐单位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大宗食材原料来源、每周带量食谱、营养素供给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设置教师、家长和学生代表担任义务监督员,有效监督校外供餐单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校外供餐单位送餐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配合校外供餐单位做好供餐食品分发工作,加强就餐秩序管理,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鼓励小学高年级以上学生通过学生组织、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参与供餐食品的分发和餐后的清洁整理等服务工作,实现中小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校外供餐满意度调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并按规定公开测评结果。加强与校外供餐单位的沟通,及时处理和反馈,督促供餐单位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节约粮食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引导学生避免到无经营资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卫生条件不达标的场所用餐,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和珍惜食物的认识,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按照规定向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备用方案;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选择校外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应缴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不得由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
第二十九条 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不得将教职工餐费转嫁给学生承担。教职工就餐由校外供餐单位提供的,要与学生同质同价,费用严禁转嫁给校外供餐单位,每月应按实际就餐情况据实结算,保证就餐信息与缴费信息一致,并有详细记录。
第四章 供餐单位选择和退出
第三十条 校外供餐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备营业执照,取得载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生产用水、餐具消毒、食品贮存、餐食配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优先选择通过HACCP、ISO22000等先进管理体系的单位。
(三)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智慧监管平台对接,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并全程公开;配备监控设备,有条件的校外供餐单位可将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环节接入学校网络,主动接受监督。
(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指导员,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八)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
(一)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重点审核和考察校外供餐单位的资质信誉、生产能力、服务质量、加工场所、工艺流程、卫生状况、运输车辆、运输距离等情况。
(二)学校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从所属教育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建立备用方案,对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重新选定校外供餐单位,及时启动清退机制。
(三)教职工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由学校负责,餐费由学校与供餐单位协商,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相关规定,做到餐食与学生同质同价。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二条 供餐单位确定后,受家长委员会委托,由学校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可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供餐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签订,内容包括:校外供餐单位服务标准、取得资质情况、餐费标准、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出现异物处理办法、违约责任、服务期限、供餐场所等。合同服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合同(协议)签订后,学校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科学合理的校外供餐单位选择具体办法,确保供餐工作规范、有序、科学运行。鼓励建立学生集体供餐信息化、大数据中心、监管云、APP等平台,加强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校外供餐单位退出机制,校外供餐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为学校供餐资格,立即停止供餐,终止合同(协议):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为学校供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经学校约谈警告后,仍不进行改正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或者单次未达到60%的。
(五)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
(六)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
(七)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第五章 校外供餐单位主体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依法取得主体业态载明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提供学校公示。
第三十七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三十八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根据学生餐营养相关标准、指南等,科学设计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减糖,做到营养均衡,提前三天将下周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提供学校确认和公示,带量食谱定期更换。
第三十九条 校外供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四十条 校外供餐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 校外供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供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制定带量食谱。
第四十二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四十三条 校外供餐单位内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餐加工、当餐供应,食品要烧熟煮透。不得制作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加工使用超期和腐败变质食材;不宜为学校提供预制菜品。
第四十五条 校外供餐单位餐具饮具应使用物理高温消毒。
第四十六条 校外供餐单位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七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校外供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品加工制作时间、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在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监督。校外供餐单位全面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全部纳入市场监管部门智慧监管平台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校外供餐单位要积极推动“桶餐到班”分餐模式,建立分餐管理制度,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五十条 校外供餐单位要为教职工提供质价相符的餐食,不得随意更改供餐标准。
第五十一条 校外供餐单位要设定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学生餐费的统计核算,配合学校统计学生用餐情况。校外供餐单位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相关工作,对于学校、学生、家长、教职工反映的供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
第五十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校外供餐单位发现配送学校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停止配送,立即告知学校停止食用,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学校供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第五十三条 校外供餐单位要加强成本核算管理,根据每日餐盒回收时剩余餐食的种类和数量,组织人员科学分析造成浪费的原因,科学确定供餐成本构成,合理定价,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十四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负责供餐全程运输和餐后垃圾处理。
第五十五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建立完善供餐应急预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供餐的紧急情况,做好处置预案,确保按时供餐。
第五十六条 鼓励校外供餐单位执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操作规范》团体标准,强化食品加工过程管控,防范风险,保证食品安全,制止餐饮浪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发挥各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的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专项工作机制作用,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定期进行会商研判,加强信息共享反馈,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管,形成学生集中用餐共管共治格局。
第五十八条 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等参与校外供餐单位选定、餐费标准确定、供餐食谱制定和供餐质量的监督。保障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参与招标、校外供餐单位选定、供餐质量评价、餐费标准确定等重大事项监督。
第五十九条 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学期应推动市场监管、教育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校外供餐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校外供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应指导学校加强学生订餐送餐进校管理,防止出现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十条 各地应将学校校外供餐管理纳入责任督学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强化日常监督;把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和校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对校外供餐单位供餐服务过程中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后果的,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收受校外供餐单位财物或接受校外供餐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等,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教育、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督导检查时,发现校外供餐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校外供餐工作中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校所属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校长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所属教育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一)未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服务合同的;
(二)未建立校长负责制和陪餐制的;
(三)未按本办法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其他涉及违反相关制度文件的。
第六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出台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或适时进行修订。《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黑教规〔2021〕4号)同时废止。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