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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学生就餐质量和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条件的学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要,按标准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餐即营养配餐,是指符合条件的配餐企业利用自己的场所、设施设备加工制作营养餐成品,采取保温、保鲜、卫生等措施送到学校供师生食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和校餐管理(以下统称食堂管理)。民办学校的食堂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食堂管理的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所属学校食堂管理监督工作,督促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对所属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财务审计、食品安全、管理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学校全面履行本校食堂管理责任,学校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监护人代表、校医和食堂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人数原则上不低于20人,其中学生和学生家长(监护人)代表不少于50%。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定学校食堂管理细则、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满足师生就餐需求、有利于培养勤俭节约良好习惯”的原则,有食堂的学校鼓励选择自主经营管理,不具备自主经营管理条件的可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管理食堂。无食堂的学校可采取营养配餐方式保障师生供餐。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管理。
第八条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成的中小学校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校食堂牟利。自主管理食堂零利润,鼓励经营食堂企业微利润。
第九条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遵循自愿原则就餐,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
第十条实行营养食谱制度。推行学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精准选餐制度,学校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兼)职营养师,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每周制定多种(4-6种)带量营养食谱并公布执行。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推广使用生鲜肉和一级非转基因大豆油等优质食材,蔬菜要品种多样应季新鲜,每周使用非猪肉、牛肉、羊肉类不得超过两次。禁止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土豆、鲜黄花菜、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和营养配餐应根据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价格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小学阶段实行梯次价格(分1至3年级、4至6年级两个价格梯次),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收支结余实行月度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十三条落实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与教师应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
第十四条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每月组织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对测评不满意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要建立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从业人员和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全过程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计划,对经营过程的自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及时整改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学校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堂食品安全问题,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不得加工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制作冷荤凉菜食品。学校食堂应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专人负责,上锁保管,在0—8℃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在食堂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和营养食谱等信息。就餐场所应张贴节俭养德、食品安全、营养均衡、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引导学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营养用餐、文明用餐。
第十八条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营养配餐入围企业考察评估小组,制定营养配餐企业入围考察评估方案,到配餐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营养配餐企业入围名单,根据配餐订单周期,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配餐企业,对入围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入围营养配餐企业进行考察,量化评分,从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企业为本校进行营养配餐。
第二十条学校选定营养配餐企业后,由学校向配餐企业下达配餐订单,订单时间每次最长为一个学期,学校可根据师生意见确定一家或多家营养配餐企业供师生选择。师生对配餐满意的可继续下达订单,不满意可重新选定配餐企业。
第二十一条营养配餐企业应当保证校餐食品质量,食品变质变味的,应当全部收回并销毁。校餐在烹饪后至学生进餐前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温度不低于60℃,路上使用封闭货车运输,食品送货车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循环使用的餐具及勺子等盛具要消毒后密闭包装放置,餐箱或餐桶要标明出餐时间,送到学校后要离地20公分存放。
第二十二条营养配餐企业和学校均要进行食品留样,营养配餐企业在校餐制作完成后,自行进行留样采集并保存。校餐送到学校后,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餐进行随机采集留样食品,不得特殊制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自主管理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供餐。学校食堂改造、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学校食堂财务制度,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运营成本。学校食堂成本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煤气、人工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其它费用计入食堂支出。
第二十六条规范食堂物资采购。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食材索证索票要齐全。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建立台帐备查。采购人员每学期轮换一次。逐步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供应商准入制度和集中采购配送制度,对米、面、油、肉、蛋、豆制品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产品直供基地,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七条规范食堂食品储存。学校食堂应根据食品贮存条件分别设置主、副食库房,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要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学校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应有专人负责,做到核对数量、检验质量、签字确认,物品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校生规模较大,自主管理学生食堂存在困难的学校,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委托经营。
第二十九条实行委托经营食堂的学校,应与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对卫生、安全、质量、价格、退出补偿等载明实质性条款。合同不得转包(含食堂特色窗口)。食堂维修改造前学校要征求本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经营服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委托经营食堂企业,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制定食堂委托经营服务项目监管具体办法,明确专人对企业物资采购、供餐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与考核。监督经营企业严格控制运营成本。
第三十一条建立退出机制。合同期满的自然退出;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合同中明确应当退出情况之一的,立即中止合同,限期退出;满意度测评3次为不满意的,且整改不到位的,限期退出。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学校食堂考核办法,将学生食堂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委托审计部门将自主经营、委托经营食堂的财务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原则上每年对学校食堂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特殊情况二年内完成一轮审计。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学校和企业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学校和企业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学校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学校和企业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学校和企业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和企业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七)学校和企业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学校和企业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营口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营口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国家、省驻营直属机构。
2021年4月1日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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