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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完善内部财务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安全、有效,维护广大师生切身权益,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1、学校应成立食堂管理小组,若已成立后勤管理部门,不需另外成立食堂管理小组,但是后勤管理部门应有专人参与食堂管理。定期对饭菜价格、饭菜质量、安全卫生等进行评估,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委托公司或者承包给个体商户。
2、应签订规范的委托(承包)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3、坚持“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原则上不得存在以收抵支、以支抵收的情况,承包费等其他收入应上缴旌德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1、食堂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食堂银行账户,没有食堂银行账户的学校,建议学校选择一人开设公务卡或者个人银行账户,且只用于食堂收支使用。
2、申请设立食堂银行账户的学校,应开设专项食堂账套,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3、食堂会计人员
(1)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食堂会计人员。
(2)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符合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3)应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及支出明细表等。学期期末,应将所有收付款凭证、原始凭证等单据装订成册并装盒归档,装订方式建议与学校大账一致,并打印总账及明细账。
(4)学校食堂若无会计人员,则由食堂出纳人员将所有收付款凭证、原始凭证等单据装订成册并装盒归档。
4、食堂出纳人员
(1)应及时根据原始凭证等单据逐笔顺序在现金日记账登记,应及时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在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收入、支出、结余清楚明了。
(2)应每月打印银行流水及盘点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并与食堂会计人员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3)应每月将收付款凭证、原始凭证等单据与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核对,如果学校有食堂会计人员,食堂出纳人员应每月将收付款凭证、原始凭证等单据交接给食堂会计人员,并做到账证相符。
(4)原始凭证等单据至少一票三签。经办人签字后,由固定的食堂票据审核人审核,再由学校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
(5)建议按学期核算,学期终了,应汇总食堂收入、支出、结余,及时向学校负责人反映食堂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5、食堂采购人员
(1)食堂采购物资,应固定来源、降低成本、安全卫生,并尽量索取合格证。
(2)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主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如收款方不能提供发票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作为支出报账凭证。如供货商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的,可由学校自制单据,经办人逐笔登记支出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由供货商、经办人签字。
(3)食堂大宗食材或物品采购,应通过转账或者公务卡消费直接将款项支付到供货商账户,以供货商提供的发票或者经办人的自制单据和验收入库单办理支出报账。对食堂大宗食材或物品的进出要建立台账,严格出入库手续。
(4)零星购买食材和用具等所需现金,应办理备用金提取和报销手续,实现开支报账周转循环。
(5)学校食堂的物资及固定资产,每学期至少盘点一次。
6、食堂未分表计费的水电等费用、食堂设备投入、日常维修维护等可以从学校非税返还资金等其他收入中列支,原则上不得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7、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在学校食堂支出中列支。
8、食堂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数退还给学生或者结转下一期间,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及结余,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1、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坚持“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食堂财务管理小组,可以由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若已成立后勤管理部门,不需另外成立食堂管理小组,但是后勤管理部门应有专人参与食堂管理。
2、食堂采购、出纳和会计等岗位,要做到岗位分离、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3、落实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制度。食堂每日的菜谱、价格应醒目公示。食堂财务情况应定期在公示栏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4、加强对食堂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县教体局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经营模式、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