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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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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昆明学校食堂财务软件 发布于:2023/3/28 15:52:1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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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昆学生营养办〔201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食堂”)财务行为,健全中小学食堂财务制度,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务,应坚持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须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障生活质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国家(地方)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不允许对外承包。

第四条 市营养办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统一设置科目。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设置会计账薄,依法依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校长(法人)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应成立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管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中心学校承担对完小和校点食堂监管和财务核算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食堂管理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在金融机构独立开设食堂专用账户。学校食堂须明确财务负责人,负责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应设会计、出纳、管理员、釆购员、保管员、充值员,各岗位要人员到位且职责明确,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 形成相互约束,相互监督机制。配备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库存物资明细账等账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日清月结。食堂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物分管,职责明确; 银行支票和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学校膳管会定期(至少一学期二次)审查食堂会计账目。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八条 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履行监管、督查的职责,并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九条 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原则。所购物资须做到质优价廉,安全卫生,营养合理,经济实惠。学校应建立食谱和物资釆购公示制度,按照食谱安排,每天由釆购人员将釆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釆购曰清单”,并由釆购人、验收人共同签名,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保留每天原辅料进货的各类凭证,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原辅料溯源电子化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索证索票,原始证票至少保存5年。米、面、调配料、油、肉、禽、蛋、豆制品等大宗食品和一般副食品实行定点配送,蔬菜、水产品可实行定点 釆购,所有釆购原则上必须通过公开招标,规模较小的学校可结合实际联合周边学校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实行公开招标确实有困难的 学校,可实行公开议标定点采购。釆购时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保证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一条 学校应成立釆购小组,食堂物资釆购必须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一般学校须实行多人(两人以上)采购,且釆购人员原则上做到二年轮换;规模较大的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釆用双人或多人参与釆购、多家定点比价釆购、招标釆购加配送等方式。每次釆购结束时要做好釆购记录备查。物资釆购入库前,应由食堂仓库保管员验收过秤、清点。釆购人员、保管人员和验收人员在“食堂库存物资入库单”上均签字认可后方可据以登记入帐。

第十二条 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建立食堂物资出入库流程。 进一步加强食堂仓库保管制度和进出库物资管理。购进的物资要有验收手续,严格做到物资采购与验收管理分人负责。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对釆购的食品必须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食堂仓库要有专人负责,非现购现用的物资要按实际釆购时的数量、价格填制三联“食堂库存物资入库单”,并记入有关账簿。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资要办理出库手续,必须填写三联“食堂材料出库单”,材料出库时以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价作食堂成本支出,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章,记入有关账簿。

第十三条 食堂仓库保管员要建好食堂物资管理台账,每天须结出余额。学校食堂应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填写“食堂库存物资盘点”,做到账账、账表、账 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一式叁份,一份存档,一份仓库入帐,一份送交食堂会计入帐。食堂仓库保管员原则上二年轮换。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含学生自愿入伙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可向师生预收伙食费,应以伙食成本为依据,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公布,多退少补的办法。预收伙食费时,学校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每月末以当月食堂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为依据,由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学期末以每个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使用校园“一卡通”等刷卡及饭菜票服务的食堂,将师生个人充入卡内的收入或出售饭菜票取得的收入作预收伙食费记帐,师生在食堂用餐打卡或使用饭菜票消费的金额确认伙食收入。

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必须缴纳伙食费用,与学生同菜同价,且专帐核算,严禁占用学生伙食费用,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等拨款,学校食堂根据拨入“爱心营养餐”等专款设立台帐,详细登记学生的就餐情况。营养餐资金要分帐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爱心营养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也不得以营养品代替营养餐,直接冲减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七条 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不得坐支现金,严禁将预收伙食费存入私人帐户,严禁转移食堂收入、挪用、贪污、私分伙食费或私设“小金库”。若完小等学校食堂没有开设帐户的,存入所属中心小学的食堂帐户,集中核算,统一管理(学校食堂在银行未开设专户的,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往来款项存入学校的基本户)。中心小学食堂财务人员负责所属完小食堂的资金管理,各个完小食堂要分校分账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处理、代办伙食费收入等所产生收入,一律记入“其他收入”,不得擅自处置转移存储。凡属学校非税收入范围的项目及学校代收性项目财政部门有缴交具体规定的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学校小卖部(商店)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等。学校更不得将一些擅自立项的违规收入计入食堂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保障学校资产、财政资金、学生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食堂支出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所耗的各项费用。核算科目分为“食堂成本支出”、“专款支出”和“其他 支出”。食堂成本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副食、调料、燃料、电费、水费、及其他原料成本等。“人员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偿性工资等。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列入学校基建维修计划。

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为学生提供完整伙食的食堂成本,只有“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燃料、水电费、工勤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的支出。工勤人员工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安排所需资金。

学校食堂不得列支学校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项福利(含实物福利),不得列支不属于食堂范围应属学校事业支出的办公、水电、招待等费用。教职工在维持学生用餐秩序,参与食堂管理方面提供的劳务,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统筹安排。

食堂的成本费用支出必须是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事项内容为依据,必须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伪造、捏造交易事项,编造虚假交易凭证套取食堂资金。

第二十条 食堂购买的各类物品凭票报帐,票据上须釆购人和证明人、验收人、食堂物资保管员、食堂管理员签字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由食堂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学校应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配送物品必须转账支付。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堂财务收支结佘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佘额。学校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应根据收支情况,及时调整伙食价格,确保全年结佘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2%以内。

第二十三条 食堂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按月编制“食堂损益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第二十四条 食堂如有结余(含历年结佘),应结转下期使用,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弥补上年亏损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教职工福利性支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民主管理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反映,须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每学期至少向就餐师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反馈,对调查满意度较低的须责令食堂整改,并对食堂管理者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人员调整。

第二十六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1.原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同类货物价格的;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2.伙食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的;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的;克扣、挤占、挪用伙食费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5.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营养办负责对学校食堂经营收支和信息公开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局内审机构负责开展对辖区内学校食堂财务的审计工作。原则上每年要组织力量对20%以上的中小学校进行财务审计,3—5年内完成一轮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即日起执行,原有学校食堂管理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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