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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沂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兰山区食堂财务管理“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举办食堂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原则,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和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
第二条 学生就餐要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学校应制定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就餐管理。
第三条 我校食堂自主经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招聘劳务代理公司。
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分管校长、工会主任,成员为总务主任、会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幼儿园可由家长参与)等组成,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伙食(生活)费收支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单独建账,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配备专、兼职会计、出纳、为中请采购员、保管员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再报备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第六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食堂工作,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开设财政审批的专用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为“临沂第十七中学食堂”,独立核算食堂收支情况。
第八条 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九条 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
第十条
(一)食堂主管会计应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据《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设置“总分类账”、“明、细账”(包括:“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固定资产备查账”等账簿进行核算。
(二)每月5日前向食堂负责人、财务室、校长、教体局规划财务科报送上月“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盈亏表”,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每学期期末应对食堂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会计依法执行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三)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并把原始凭证装订成册。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视同学校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出纳员
(一)出纳员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间顺序登记,做到账款、账证、账账相符,日清月结。
(二)学生家长通过学校食堂银行账户或教育收费平台缴纳伙食费。使用收费平台收费要及时转入学校食堂银行账户,收取现金,出纳员应开具“临沂市兰山区学校及幼儿园食堂伙食费专用收据”(三联单)并盖“现金收讫”章,如要作废需三联齐全。伙食费专用收据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由食堂会计到学校财务室领取。使用完的收据应全部送交财务室核实注销。对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
(三)教师缴费充卡,学校到开户银行申请“二维码”,教师通过扫描二维码将充卡款直接缴存至学校食堂专用账户;也可同学生按学校食堂规定时间通过平台缴费。
(四)付款时,出纳员要检查发票要素是否填写完整,如:购货单位名称(学校名称+食堂)、货物名称(货物名称是否与附件一致)、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货单位的名称、税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要素;检查发票签字是否齐全,如:采购人、验收人、库房管理员、食堂负责人、食堂会计(可盖审核章)、分管校长、校长等签字;同时要检查附件是否齐全、发票与附件金额是否一致;应按发票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现金付讫”章。所有现金及银行清查的盈亏款,要查明原因,按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库房管理员
(一)库房管理员对本单位所有食堂采购的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
(二)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食材验收单(或供货商的配货单),填写入库单,一式三联验收单(或配货单)一联为存根联(供货商留存),二联为为保管联,三联为结算联,并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三)发放物资时库房管理员要根据厨房大厨填写的提料单填写出库单,一式三联。
(四)库房管理员要及时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做到先进先出,对仓库物资库存数量了如指掌,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等;每周向食堂会计报送一次入库、出库单。每月28日清查盘点一次,并于当月末及时把盘点表报送会计;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第十三条 采购管理
(一)成立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所有采购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双人采购。特殊情况只有一人时,须有轮值的中层值班人员陪同。
(二)为保障学校食堂原材料或物资的安全可追溯,食堂原材料要通过临沂市兰山区食安平台(后勤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协议供货企业)采购。
第十四条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要求,食堂场所的建设、改造、维修均不得在食堂账户列支,食堂专用设备单月维护维修费1000元以上的不得在食堂列支。
第十五条 食堂财务必须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食堂账只核算为伙食发生的有关收支事项,除限额规定外,非伙食收支事项不得进入食堂账务核算。学校食堂现金每日库存不得超过备用金。除满足正常开支外的现金转存食堂账户统一管理,现金存取银行时须有专人同行。零星支付超过1000元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现金和将现金私自借给他人,不得座支现金,如有遗漏、假币等,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预支现金后,须及时冲账,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
(一)食堂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其他收入。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存储。学校不得将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甚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伙食收入包括:教师伙食收入、学生伙食收入、专项活动伙食收入等。
(二)伙食费收据由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统一印制:“临沂市兰山区学校幼儿园食堂伙食费专用收据”,并报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能力,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并于每月底结算。学生病事假超过一天(含一天)以上并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退还伙食费,月底或期末结余的伙食费应退还家长。
(四)伙食费收费及结算。按镇街区域,学校共同在价格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举行伙食收费标准听证会,确定同区域内各学段餐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由学校、家长、社会共同参与;或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就餐实际成本制定标准,不得盈利。
(五)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每学期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就餐次数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六)教职工(含临时人员)在食堂用餐,应按师生同菜同价交纳伙食费,并及时收取。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
(一)食堂支出主要包括伙食支出、人员支出、劳务费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一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主食、果蔬、肉类、禽类、蛋奶、水产、干货、成品半成品、调料、燃气、水电、其他材料等支出。
其中:人员支出:是指自主经营的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自主经营的幼儿园食堂人员包括:大厨、帮厨、择菜工。
托管劳务费支出:是指自主经营实行劳务托管的劳务费支出,本科目劳保支出不含“人员支出”中各项费用。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食堂设备正常运转维护维修支出、低值易耗品支出、从业人员劳保支出(实行劳务托管的不核算本科目)等。
(二)食堂账户不得开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的人员经费,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就餐看护补贴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要明确区分幼儿园的保育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幼儿园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计、出纳员、库房管理员是食堂的管理者,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均不得在食堂“人员支出”中列支。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学生、教师餐费。实行劳务托管的,托管费用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托管费原则不高于伙食收入的21%:就餐人数1000人以下(不含1000)的不高于21%;1000至2000(不含2000)的不高于20%;2000至3000(不含3000)的不高于19%;3000以上的不得高于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托管方寻求利益。
第十八条 库房管理
(一)食堂必须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入库应填写入库单,一式三联。出库物资应填写出库单,一式三联,经食堂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方可出库。
(二)供货商的配货单由采购员签名,经库房管理员、厨师、值班领导验收核准后签名,可作为验收单,填制入库单。
(三)食堂提料单由厨房大厨填写,食堂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学校食堂食材出库单、食堂成本核算的附件。
(四)每月28日清查存货,盘点库存实物,并填写盘点清单,会计协助监督盘点。如出现短缺或溢余,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明原因经食堂负责人审核,并报校长批准后,交由会计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监督要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区教体局规划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信访监察室、审计科等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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