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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学校食堂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初级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县直各学校: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局行政领导班子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4年7月8日
(此件删减发布)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明晰学校经济关系,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以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以服务学生为主要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食堂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切实加强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学校食堂财务的管理与核算,合理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食堂伙食质量,保障师生饮食卫生。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食堂财务工作,对食
堂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收支、审核、监督等食堂经费收支有关事项。
第四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还应向学校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五条 规范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需要设有银行账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学校食堂不能商业化、市场化,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不允许将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学校应按照“钱账分管、钱物分管”的原则,给食堂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分设会计和出纳,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把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到学校财务考核奖惩范畴,对工作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目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银行印鉴应由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学校总务主任保管。总务主任或会计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八条 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食堂会计账目。
第九条 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三章 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十条 食堂物资采购应货比三家,只能在中标的配送公司范围内选定配送公司并签订供货合同,要保证采购物资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物资管理应坚持“先进先出,以销定进”的原则。
第十一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一般采购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大宗采购可实行多人参与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所购物资由食堂验收人员和食堂保管员验收入库。“食堂物资入库验收单”须由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验收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认可后才能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物资保管制度。学校应完善会计核算中的各种自制原始凭证,物资保管员每日应根据货物进出情况登记物资库单。建立食堂仓库物资存储账簿,对进出库的物资进行汇总并登记“库存物资收、发、存汇总表”,库存物资要按物资名称登记“库存物资明细分类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张贴公示或在电子显示屏上公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严格控制伙食收费,尽量减轻学生负担。同时,学校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供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出纳人员应及时将所收取的伙食款存入银行,定期检查核对会计电脑资料,会计根据出纳银行交款单按月核对并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具体内容为:
1.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食堂取得的用于提高学校食堂饭菜质量、改善用餐环境等的财政补助资金。学校食堂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应区分资金补助性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2.伙食费收入。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饮食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师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代办性伙食费收入。
3.其他收入。指食堂获取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存货盘盈收入等。学校食堂采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下,对已注销卡内无人领取的余值或者是采用饭票等供餐制结算方式的,实际结算的饭票与发放的饭票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学生伙食费收入的确认。使用IC卡消费的学校,按学生每月实际消费数确认收入;根据《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有关规定,第一次发放IC卡时不能收取学生费用,但学生补办IC卡可以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不得盈利销售。采用预收制的学校,学校在学生与家长自愿办理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按学期预收(原则上按月收取),每月要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家长公布伙食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每月末以当月食堂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为依据,由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学期末以每个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向家长公布,退还多余伙食费由家长或学生签名领取。不同年级学生的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可根据食堂伙食支出的成本确定,但差距不能过大。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学校陪餐领导的伙食费,可依学校自定的标准按月或是学期定额收取。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存入银行,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等。门面租赁收入需上缴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卖部(超市)经营管理的通知》(桂市监发〔2024〕21号)文件有关规定,学校小卖部(超市)净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支出是指学校食堂为开展饮食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食堂支出应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各项成本支出,切实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支出的范围如下:
1.伙食支出。
指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而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主要包括:
(1)食材采购成本。指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所耗用的粮食、肉禽蛋、蔬菜瓜果、油盐辅料等形成的成本。
(2)燃料动力成本。指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耗用的水、电、气以及其他燃料动力等成本。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列入食堂支出。
(3)人工成本。指学校食堂向食堂员工支付的各种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食堂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也属于人工成本。
(4)管理费用支出。包括食堂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用品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零星维修购置支出等。
零星维修购置支出是指用于食堂的小型用具、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设施的维修与更换等支出。
2.专款支出。上级部门拨入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专项支出。
3.其他支出:指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除伙食支出、专款支出之外各种支出。包括食堂采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存货盘亏的净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与食堂提供饮食服务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账中列支。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等各项福利支出,不得为教职工发放实物,不得列支学校招待费。
第六章 会计核算要求及科目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该设置以下会计科目,用以归集核算食堂的各项经济活动。
代码 | 科目名称 | 代码 | 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 三、净资产类 | ||
101 | 现金 | 301 | 伙食基金 |
102 | 银行存款 | 302 | 固定基金 |
103 | 其他应收款 | 303 | |
104 | 库存材料 | 四、收入类 | |
120 | 固定资产 | 401 | 伙食收入 |
减:累计折旧 | 403 | 财政补助收入 | |
固定资产净值 | 404 | 拨入专款 | |
130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405 | 其他收入 |
二、负债类 | 五、支出类 | ||
201 | 应付账款 | 501 | 伙食支出 |
202 | 其他应付款 | 502 | 事业支出 |
503 | 专款支出 | ||
504 | 其他支出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不影响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生成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会计科目编号。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五条 要规范各种支出票据,保证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杜绝白条入账。各项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登记。会计记录必须以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二十六条 常用会计科目说明
(一)资产类
101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的库存现金。采购人员周转使用的现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
3.食堂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每月终了,应当计算出当日、当月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收入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和实际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现金。长款归公,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短款由出纳个人赔偿。
1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食堂在银行开设账户中存入的各种款项。一所食堂只允许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以银行存折、储蓄单等形式代替银行账户。
2.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食堂的银行存款实际数。
3.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一次。月份终了,学校食堂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上数额一定要一致,如有差额的,必须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会计人员确认盖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得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依据。
103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备用金等,如采购员周转使用的备用金。本科目下可设置备用金等。
2.发生应收款项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各种应收款、暂付款等的总和。
3.本科目按不同项目和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104 库存物资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库存的各种物资材料。同时记录采购物资的名称、时间、品种、数量等信息并留存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本科目核算的物资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物资经验收入库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时,根据出库单(或出库单汇总表),借记“伙食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物资实际库存数。出库单每月末必须汇总,用以备查和进行库存分析、伙食质量分析。
3.本科目按物资类别、品种和规格进行数量、单价和金额等明细核算。对于批量采购、分批领用消耗的物资,要建立台账,根据物品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进行登记。物资可按以下八大类进行明细核算:燃料类、食油类、粮食类、调料类、荤菜类、蔬菜类、餐点类、其他类。月末结出余额,对库存物资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120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值,核算购置或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年限一年 以上,但单位价值不满1500元的大宗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增加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伙食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处置、清理固定资产时,将该项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资产,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对于处理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理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损溢则通过“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
3.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原值金额。
130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学校在核查食堂财产物资的各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的价值。食堂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
2.在财产物资清查过程中发生盘盈时,借记“现金”、“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查明原因并经领导审批后,如是现金账款,则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是库存物资盘盈,则借记“库存物资”,贷记“其他收入”。
3.在财产物资清查过程中发生盘亏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库存物资”科目。查明原因后,属于人为因素的,应由过失人负责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损耗的,借记“伙食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末,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
201 应付账款
1.本科目主要核算应付未付的各种账款,如采购主副食品、燃料等发生的应付账款。
2.采购的货物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支付货款时,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拨付货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金额。
202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发生的应付和暂存的各类款项,如学生、学校陪餐领导预缴的伙食费,实行包餐制学校于开学初一次性缴纳的伙食费,饭菜票或充值卡充值等款项,并按应付、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学生或学校陪餐领导预缴伙食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每月末结转确认收入,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的,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以包餐制结算的,月末凭食堂每月“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合计余额,确定学校食堂的伙食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收入”;退伙食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月末一般为贷方余额,反映食堂应付未付、应转未转的暂存款总额。
(三)净资产类
301 伙食基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部门或学校拨给食堂的各种财政资金结余情况。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贷记本科目;将“事业支出”、 和“专款支出” 科目余额转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专款支出” 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数。
302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因购入、自制、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等所形成的基金。
2.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伙食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出售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03 伙食结余
1.本科目按期核算食堂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借记“伙食收入”、“其他收入”,贷记本科目;将“伙食支出”、 和“其他支出” 科目余额转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支出”、 “其他支出” 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数。
4.为及时反映食堂的盈亏状况,应按月编制“学校食堂收支明细表”。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收支平衡。
(四)收入类
401 伙食收入
1.本科目核算食堂向师生提供膳食服务等收取的伙食费收入及代办伙食收入。
2.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月末,凭食堂每月“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合计余额,确定学校食堂的伙食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的食堂:月末,凭食堂每月打卡或饭菜票消费的总额,借记 “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学期结束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伙食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结余”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03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部门或学校拨给食堂的各种财政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基金”科目。
3.本科目根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4 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上级部门拨入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专款。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基金”科目。
3.本科目根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5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伙食收入、财政补助以外的其他杂项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等。
2. 确认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末结转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伙食结余” 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伙食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学校食堂不得将小卖铺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等收入记入食堂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501 伙食支出
1.本科目核算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燃料动力成本,人工成本、水电费等。
2.对于购买的各种物资,应执行进、出库制度。领用以“出库单”计算领用物品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伙食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3.原材料成本可按下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①粮食类,②荤菜类,③调料类,④食油类,⑤燃料类,⑥水电费,⑦蔬菜类,⑧其他。
4.人工成本包括食堂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
5.本科目应按支出的项目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502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级部门或学校拨给食堂的各种财政资金支出。
2.学校食堂根据上级部门或学校拨给食堂的各种财政资金情况设立台账,实际产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伙食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03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级部门拨入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专项支出。
2.学校食堂根据拨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专款的情况设立台账,记录学生的就餐情况,月末根据学生就餐台账结转专款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伙食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根据专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04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不能计入伙食支出和事业支出的其它杂项开支等。
2.其他支出一般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日常公用支出、食堂人员体检、领取相关证照等等。
3.发生各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学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伙食结余”科目,借记“伙食结余”,贷记本科目。期末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支出的项目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七章 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会计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期限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了解食堂经营情况、指导后勤工作的重要资料,会计必须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表式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主要有资产负债表、伙食收入明细表、伙食支出明细表、往来明细账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会计报表应该按月编制。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成立膳食委员会,可由工会主席、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每学期末,学校食堂必须向学校膳食委员会汇报本学期的收支及结余等情况,并抄报总务处、校长室各一份,要定期向师生公布食堂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总务处、食堂管理小组成员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目的,任何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严格禁止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1.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2.弄虚作假,虚列支出,扩大成本范围。
3.属于行政支出的项目计入食堂成本。
4.挤占、挪用食堂资金。
5.以营利为目的,刻意降低伙食质量。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学校食堂会计在业务上要接受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乡镇学校或村级中心校要接受各中心校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设有食堂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技术学校等学校。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末进行收支结转。
第三十六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库存物资使用先进先出法核算。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核算以人民币“元”为本位币,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事业单位会计规划》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教通〔2012〕 206号)同时废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教育局办公室2024年7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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