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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邵阳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教育局
2015年5月22日
邵阳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1〕426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教通〔2012〕712号)和《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邵阳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关系到学校安全稳定。要坚持“安全卫生、服务为主”的宗旨,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公益性原则经营,切实为师生服务。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第三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主管后勤副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管理食堂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学校食堂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按照“统一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原则,实施成本核算。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
第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设管理员、会计员、出纳员、采购员、保管员、IC卡充值员。
学校食堂管理员、会计员、出纳员、采购员、保管员、IC卡充值管理员,原则上选用本校在编在岗职工担任(或兼任)。会计、出纳(应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由学校财务人员兼任,管理员可由学校总务主任兼任。人员分工要明确,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实物账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实、账帐、账证相符。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学校食堂财务审批人为校长或授权主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学校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物资安全卫生、营养合理、经济实惠。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相互监督。采购物资要签订购货合同,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对象。从保证质量和降低成本的要求,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
第十二条 建立物资验收制度。食堂采购物资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食堂物资入库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保管员要当天登记 “库存物质”实物账。
第十三条 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库存物资要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定期清查盘点,每学期结束后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表、账帐、账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库存物资,查清核实后,报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按照《邵阳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办法》(邵价费〔2013〕75号)所规定的指导价格,由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集体研究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教育部门备案。
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的。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包餐制的食堂。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独立设置教职工食堂的,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在学生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十五条 采用包餐制的食堂可向学校师生预收伙食费,按月预收,按月结算,多退少补;使用IC卡系统管理的食堂,将师生个人充入卡内的资金总额或出售饭菜票所得的资金记作“预收伙食费”管理,师生在食堂刷卡或使用饭菜票消费的金额作“伙食收入”。首次办理IC卡免费,补办卡按物价审核的标准收取成本费。
学校食堂收取的伙食费,按《现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当天确实因故不能存入银行的,必须于次日上午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第十六条 凡属于学校非税收入的收费项目、学校代办性收费项目,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学校小卖部(商店)收入、代办学生学习资料等。
第十七条 中央、省拨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款,学校食堂根据拨入专款的情况设立专门台帐,详细登记和记录学生的就餐情况,并按配备标准和数量足额提供营养餐补助。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剩饭剩菜处理、包装物出售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其他收入,不得转移存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管。
第五章 支出与成本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以服务师生为中心,实行成本核算,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依据,食堂使用的房屋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所需的投入,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在编在职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招待费等与食堂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事项和支出套取学生伙食费。
1.直接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2.间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不含财政供养人员或财政补助工资的临时人员)工资等支出。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员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食堂购置固定资产,计入学校当年经费预算,并按财政有关规定报县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或专项资金解决,不得占用学生伙食费。
第二十一条 聘请食堂人员数量,应符合上级规定的编制数,其工资标准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资及社会保障支出纳入食堂成本核算。
第六章 食堂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按月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月度终了,食堂应及时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并填写“食堂库存物质盘底表”(见附表一),按采购价格折算成金额。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当月形成的收入应由学校食堂财务开具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并有开票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支出凡实行出入库登记的,支出必须凭有效的“库存物资出库单”作为核算支出依据,即买即用的,以购货的原始凭证作为核算支出的依据。
物资采购支出票据,需经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学校分管食堂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按月进行成本核算,并填写“学校食堂盈亏结算表”(见附表二)。结算表应有结算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及教师代表签字,并张榜公布。
第七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支结余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保本不盈利”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食堂管理人员应对“食堂成本结算表”及时分析,控制成本或盈余,确保收支平衡。
第二十九条 食堂节余,应清退给学生或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和学校公用支出等。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各学校要设立由行政人员、工会、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膳食管理委员会定期(至少一月一次)监督检查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对未按《办法》执行的,报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直接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末,学校食堂必须向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和膳食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学期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或投诉。校长、食堂管理小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食堂应对教师、学生和家长关心的事项,以及对食堂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信息予以公示。定期向师生公布食堂的收支结余情况。
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采购人、被采购人及联系电话等予以张贴公示。
食堂对每餐菜的种类、价格进行张贴公示,接受监督。
实行包餐制的食堂,每月末公示学生的实际就餐人数,学生伙食费结算清单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履行管理职责。学校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对食堂工作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监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并接受审计、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会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食堂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与学校会计档案资料一起,确定专人统一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十六条 食堂会计人员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七条 食堂各种原始凭证、总账、明细账的保管期限为15年,出纳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校)实际,制定具体食堂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市县区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各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年 月学校食堂存货盘底表
学校名称: 盘底时间: 年 月 日
品名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合计 |
盘底人签名:
附表二
学校食堂 年 月盈亏情况表 | |||||||
结算时间: 年 月 日 |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序号 | 名称 | 金额 | |
收入 | 1 | 学生刷卡收入 | 33 | 本月经营收入 | |||
2 | 学生包餐制收入 | 34 | 加:本月盘存 | ||||
3 | 教职工伙食费收入 | 35 | 减:上月盘存 | ||||
4 | 学生营养餐收入 | 36 | 本月利润: | ||||
5 | 学校补助收入 | 37 | 加:上月结转 | ||||
6 | 其它收入 | 38 | 结转下月 | ||||
7 | 收入合计 | ||||||
支出 | 8 | 原材料成本 | 米面类 | ||||
9 | 食堂油 | ||||||
10 | 蔬菜类 | ||||||
11 | 肉类 | ||||||
12 | 水产类 | ||||||
13 | 禽蛋类 | ||||||
14 | 干货类 | ||||||
15 | 调料类 | ||||||
16 | 其它类 | 说明:
| 1、7行=1+2+3+4+5+6行 | ||||
17 | 小计 | 2、17行=8+…+16行 | |||||
18 | 燃料成本 | 水费 | 3、21行=18+19+20行 | ||||
19 | 电费 | 4、25行=22+23+24行 | |||||
20 | 燃煤、气 | 5、31行=26+…+30行 | |||||
21 | 小计 | 6、32行=17+21++25+31行 | |||||
22 | 人工工资 | 工友工资 | 7、33行=7-32行 | ||||
23 | 工友福利 | 8、36行=33行+34行-35行 | |||||
24 | 社保支出 | 9、38行=36行+37行 | |||||
25 | 小计 | ||||||
26 | 管理费 | 易耗品 | 结算人签名: | ||||
27 | 交通费 | 会计 | |||||
28 | 维修费 | 出纳 | |||||
29 | 设备购置 | 保管员 | |||||
30 | 其它支出 | 食堂管理员 | |||||
31 | 小计 | 学校管理员 | |||||
32 | 支出合计 | 教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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