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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规范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冀教财〔2012〕 88 号) 和《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2〕146 号) , 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自办食堂的会计核算。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自办食堂的会计核算依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或幼儿园食堂的会计核算,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 中小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 年末抵消中小学校与本校食堂内部往来后, 将食堂收支净额并入学校账目。
四、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五、 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 中小学食堂会计要素包括: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收入和费用。
八、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置。 在不影响账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 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 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 查阅账目, 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中小学校不得打乱重编。
(三) 中小学校食堂在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时, 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或只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不准只填科目编号, 不填科目名称。
(四)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冀教财[2012]88 号) : “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 , 义务教育阶段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 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非义务教育阶段, 由财政或学校予以保障” , 本办法不再设置“固定资产” 会计科目。 历史上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转入学校统一管理。
九、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 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报表包括中小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 中小学校食堂收入费用表。 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还需编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收入费用明细表。
(二) 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财务报表。
(四)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 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做到数字真实、 计算准确、 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五)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报表应当由学校负责人、 食堂负责人和食堂会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十、 中小学校食堂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 内部控制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 等规定执行。 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中小学校, 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一、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十二、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