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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教计〔2020〕4号
各县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园区)中小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心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湖州市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教育局对2010年8月出台的《长兴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兴县教育局
2020年1月13日
长兴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湖州市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管理模式
第一条 食堂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的稳定,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要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各校要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模式。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对在校生规模大、自主经营管理存在困难的高中段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商业化承包经营。托管服务期限以学年为单位,原则上每期不超过2年(合同须按学年签订)。规范托管服务的招标办法,实行托管费限额招标制,托管费控制在总营业额的6%以内。在托管费限额内,要对承包者的能力、资质、信誉等进行综合考察,择优确定,并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
学校食堂无论自主经营还是托管服务,学校是食堂的管理主体,负有对学校食堂的全面管理责任,列入学校年度考核。
第三条 学校食堂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审批权,以及对食堂财务工作的法律责任主体均为学校。
对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以下简称自营食堂)实行“统一审核,分校核算”的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小学、中心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自营食堂的财务收支原始票据先经过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审核,然后再由各校进行财务核算。
对学校托管服务食堂(以下简称托管食堂)实行学校自行审核、核算的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食堂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学校确定食堂出纳、会计各一名,负责食堂的日常收支核算。各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财务审批人。食堂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学校自营食堂和托管食堂的成本核算均由学校直接核算。托管食堂对直接核算暂时存在困难的学校,2020学年前仍可以间接核算(由托管方核算);间接核算的托管方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学校和核算中心提供上月食堂成本情况(资产负债表和利润成本分析表)及相关资料;学校对托管方的成本核算的明细,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账本核实。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它收入。
第六条 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包餐方式结算,凭充值卡结算时,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等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 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开学初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退还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第八条 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月或按期收取,据实结算。
第九条 食堂代办伙食,应按实际代办伙食支出情况,收取代办伙食费,不得少收或挤占师生伙食费。
第十条 学校食堂向师生收取伙食费应开具财政部门提供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收费后统一缴(划)入食堂账户,票据定期系统核销。
第十一条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超市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依据,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资产及其固定资产折旧,幼儿园食堂不得开支食堂工作人员经费。学校食堂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纳入学校行政支出范围。
第十三条 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用油、肉类、水产品、其他荤菜、蔬菜、豆制品、点心、水果、调料、干货、燃料、水电费、办公费、维修费及零星设备购置费等科目,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四条 人工成本。总量原则上控制在总成本的25%以内,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其在维持学生用餐秩序等方面提供的劳务补贴,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统筹安排。
食堂工作人员配备,中小学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1:100,幼儿园按照与就餐幼儿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1:80,其中学校可从职工中配备1-3名管理人员。聘请的食堂人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全省公布的长兴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含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聘请的钟点工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全省公布的长兴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厨师等技术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则按其技术水平、承担的工作量大小等确定。安排在食堂工作的公办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从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食堂原材料均须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统一配送,其支出原始凭证均要求凭正规税务发票结算,对特殊情况未纳入统一配送的个别原材料仍须按规定凭正规税务发票结算。每张原材料采购发票或出库单上都应有经办、验收、审核和审批等人员签字审核,领导审批可在每张原始票据上签名也可由学校按周汇总后在汇总单上审批,按周汇总后在汇总单上审批的须由分管领导在每张原材料采购发票或出库单上签名审核。
第四章 财务结报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收支原始凭证经食堂会计初审并整理后,填写结报单到核算中心结报审核。经核算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食堂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10日前向核算中心提供上月食堂银行存款数与财务报表(含托管食堂)。学校应按月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食堂收支情况及支出清单。
第十七条 幼儿园食堂必须按相关规定实行师幼伙食账目分开核算,确保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积极鼓励各中小学实行师生伙食账目分开核算。
第十八条 对食堂零星支出建立备用金制度。食堂备用金实行限额控制,备用金主要用于零星支出。各项支出必须手续齐全,采购原材料结算原则上按周汇总、按月结算,必须采用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到对公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的会计资料要整理并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食堂财务内控机制。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定期对各同类学校食堂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对食堂盈利偏高或亏损的学校,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按成本补偿原则餐饮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各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成本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自营食堂要确保累计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学期营业额的4%以内。托管食堂要确保托管费外全部用于师生伙食。
第二十二条 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弥补上期亏损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规范日常管理,落实学校管理主体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要建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工作的卫生安全与质量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膳管会,并按规定的职责和工作方式,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食堂物资出入库的管理,建立食堂物资出入库流程。严格入库检查验收,食品原材料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做到物资采购与验收管理分人负责。建立每月盘点库存实物制度,做到食堂物资入库、验收、保管、出库的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财物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全面落实食堂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长兴县教育局关于推进学校“阳光食堂”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教发〔2014〕40号)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制度公开、采购公开、价格公开、验收公开、财务公开等“六公开”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对教职工、学生、家长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处理。同时要通过书面通知、短信等方式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利益。
第二十六条 加强食堂财务的监督检查。县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堂财务的监督检查,把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列为重点审计内容,将食堂财务纳入每年的财务互审范围。对自营食堂重点对采购、验收、成本核算、财务结算等环节进行审查,对托管食堂重点关注成本核算和财务结算。对发现问题要认真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单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长教发〔2008〕25号、长教计〔2009〕4号和长教发〔2010〕38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兴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