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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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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郎溪县学校食堂财务软件 发布于:2023/1/18 17:18:01 点击量:

郎溪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png

索引号:11341722003251825H/202209-00060组配分类:校园安全
发布机构:县教体局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名称:郎溪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文号:
生成日期:2022-09-27发布日期:2022-09-27

郎溪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27 14:49 来源:县教体局 文本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学校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洁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学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备餐间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实施食材统一配送采购服务的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食堂。各普通高中、中专学校、民办学校食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全面履行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学校落实陪餐制度,校长及负责人与教师应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两个组织,一是食材等物资采购验货管理领导组,负责日常配送食材及采购物资的质量和计量。二是膳食管理考核评议领导组,由行政人员、学生家长代表、工会干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价格监测、伙食质量等检查、监督、评议职能。建立价格听证制度、满意度测评制度、工作质询制度等,促进食堂民主管理。

第六条  县教体局法安科、计财科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食堂财务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县教体局纪工委牵头,通过财务内审等方式,定期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每学期,原则上对就餐学生数达500人以上学校食堂财务检查实施全覆盖,500人以下学校食堂开展抽查检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食堂收入指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获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伙食收入)。

第八条  学校应坚持“收支平衡、非营利性”原则。确定预收伙食费标准。每周对食材原料及人工成本科学合理的进行核算,在保障师生科学饮食基础上,测算每学期预收伙食费标准。学校不得以收取伙食费名义搭车乱收费。

第九条  实行包餐制学校建立未就餐学生退费机制。班级对未就餐学生登记,因病等请假未就餐学生要向总务处报备。学期结束,总务处汇总未就餐学生,在核算生均日摊销伙食费基础上造表退费。

第十条  教职工等工作人员在食堂就餐的,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学校膳食供应结算方式,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食堂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可适时调整菜品,确保结余或亏损控制在营业额的5%以内。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学校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燃料采购、低值易耗品采购、水电费、学生就餐看护费、职工工资等。食堂维修、大型食堂设备采购及与食堂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不得在食堂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原则上按照就餐学生数100:1比例配备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工作量合理确定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食堂专用的大型设备及电器的购置和维修,应计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从事食堂经营管理,其人员方面的支出不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支出中列支。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食材实施统一采购,严格控制食材采购品质,采购肉制品、水产品等冷冻食材每周不得超过两次;采购粮食、食油、蛋奶、酱油、陈醋等调料严禁转基因产品,一律使用国内一线品牌产品。

第十六条  推行营养食谱制度。各学校应制定每周营养食谱并公布执行。米粉、四季豆、发芽土豆及腌制咸菜、三高食品不得使用,少使用或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

第十七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

第六章 价格监管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应根据营养食谱,按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并将每周菜谱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建立食材询价比对机制。学校组织对食材配送价格进行询价,发现价格过高等问题约谈食材供应商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敷衍塞责,学校负责记录在案,作为考核续签配送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考核制度。学校每学期组织膳食委员会至少对食堂饭菜质量、食材价格等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考核,公开测评考核结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校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责任履行不力的学校,在全县进行通报并纳入教育督导考评指标。

对监管缺位、强制搭餐、价实不符等问题突出、整改工作走过场的,教体局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学校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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