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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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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22/10/6 20:18:02 点击量: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规模较小,且无就餐场所的简易食堂称为伙房。


第二章 食堂管理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食堂的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校要针对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其他人员兼任,兼任人员须符合任职要求。


第八条  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定成本合理、科学营养的一周食谱,并提前公布每周食谱。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并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政府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三章 食堂布局与设施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必须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校园独立厕所、污水池、暴露垃圾场(堆)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堂使用面积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食堂的布局和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伙房除外)。食堂应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食堂应设分餐间(售饭间)并设有洗手池。


第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面积满足食品处理需要,配备足够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置货架,符合主、副食分开存放并离墙离地的要求。

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第十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面积与供餐学生规模相适应;

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配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食堂的不同区域应设置专用墩布池。餐用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就餐学生洗手、清洗餐具。


第十八条 食堂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免费向学生供应开水。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2.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条 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加工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从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盖有公章(或签字)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索取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食品购销凭证(电子一票通),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五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食品生产供应基地。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建立食品生产基地,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减少食品原料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成本。鼓励农村中小学适度开展勤工俭学,以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食品查验及台账记录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采购人员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议供应商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六章 食品贮存


第三十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需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及时清理销毁。


第三十二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章 食品加工


第三十三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五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与半成品、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六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八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八章 食品供应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实行两种供餐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并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具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餐厅设置洗手池,摆放洗手液或肥皂;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洁。


第四十二条  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容器、餐具要按照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对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食堂集中使用,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严禁将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用于食堂运行支出,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条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成本等。要严格区分核算主体,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支出计入食堂支出。


第五十一条  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检、发改、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特别是食品安全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营养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食品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在学校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从业人员和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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