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学校食堂财务软件

正见学校食堂财务软件

联系方式

手机微信:13336506173微信同号
电 话:0759-7772123
地 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文明街1号文明新苑小区8幢605房
邮 箱:QQ1565914562

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食堂财务会计管理 > 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永春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永春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永春学校食堂财务软件 发布于:2023/4/12 20:38:23 点击量:

永春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png

永春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永春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永春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永春县教育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学校食堂管理,提升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小学财务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泉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教财〔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要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公办幼儿园)食堂管理,民办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建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覆盖食堂管理各个环节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自主经营食堂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分组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七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各校应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第八条 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学校对陪餐家长在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陪餐人员费用自理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九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十条 自主经营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算,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要真实反映收支现状,并定期公开账务。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按月进行收支核算,做到收支基本平衡,月末进行结转。学校食堂应在每学期期末对学生及教职工伙食费进行清算,做好多还少补。学校食堂不提倡有过多结余,确有少量结余的,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收入应按照收入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每学期初应对伙食费进行预收。向学生收取的伙食费,统一开具《福建省中小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或《福建省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向教职工收取的伙食费及其他收入,统一开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支付给食堂的会议或接待用餐等费用应当计入代办伙食费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严禁转移存储,严禁收入不入账。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要严格支出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成本应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含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财政投入建设的学校食堂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费不得计入食堂成本。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三)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须由经办人、食堂管理员、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签报,由食堂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食堂支出一般按以下八大类进行明细核算:

  (一)燃料类。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水、电、煤、木柴、燃气等支出。

  (二)食油类。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花生油、调和油等食用油支出。

  (三)粮食类。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米粉、面包、油条等支出。

  (四)调料类。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盐、酱、醋、味精、鸡精及其它调味品等支出。

  (五)荤菜类。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猪肉、牛肉、羊肉、鸡鸭鹅肉、水(海)产品等支出。

  (六)蔬菜类。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各类蔬菜支出。

  (七)餐点类。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幼儿园食堂上午及下午的餐点支出。

  (八)其他类。包括当期除以上七类食堂支出外的其他食堂支出,如代办伙食费、退还伙食费结余等。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不得列支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及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应在学校公用经费列支的费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应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食堂收入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结算自付,不得侵占学生利益。要严格管理,不得出现教职工(含陪餐人员)与学生同菜不同价或教职工用餐免费、不足额缴纳伙食费,挤占学生伙食费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由学校和餐饮管理单位根据成本核算确定和调整菜品。学校和餐饮管理单位应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并将主、副食菜谱及价格进行公示。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对于自主经营食堂所需米、面、油、蛋、肉、蔬菜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由学校按照采购规定进行采购,择优选定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原料可靠、过程可控、问题可查、源头可溯、责任可究。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食堂须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价格同市场价格合理调整机制,学校食堂采购的食材价格应不高于当地市场(根据合同指定的三家)平均价格。

  各校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应派出询价小组联合供货商开展市场询价工作,询价结果作为学校当月与供货商结算货款的基准价。学校每日只验收货物数量和质量,学校每月按基准价×中标折扣率×实际数量进行结算后支付货款。部分食材在市场价格波动超过20%(含20%)的情况下,供货商与学校双方需要进行单独询价。

  询价结果要有询价小组成员及供货商代表签名,所有询价单必须注明时间及所询价的市场,供应商单独提供的询价单不能作为定价单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做好购货记录,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供货商定期同学校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二十六条 严格食堂物资验收程序。采购物资验收入库,在索票索证的基础上,应由仓库保管员和食堂管理员根据供货方提供发票、销售清单等,核对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对数量、质量进行验收。核对验收无误后签名、盖章方可验收入库,同时规范登记台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八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六章 账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收取的伙食费等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单独设置食堂辅助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伙食费收支全部并入学校总账,在“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核算。其中“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不计入“代管款项”科目。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设置完整的食堂辅助账,辅助账应包括《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附件1)、《学校食堂收入费用表》(附件2)、《学校食堂膳食公示表》(附件3)、记账凭证、支出发票、支付凭证、每日供货清单、每周食谱、采购手续、每月询价材料、库存物资清单等。因支出发票原件在学校总账记账,辅助账使用支出发票复印件及供货清单记账,按收入、支出分类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都必须与对方签订采购合同,食材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根据供货商配送每日供货清单,经办人和验收人在供货清单上验收签字。

  第三十三条 食堂会计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依审核后准确无误的原始原作编制记账凭证及进行财务处理,按实际产生的月汇总装订记账凭证,并做好食堂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食堂监督组、师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食堂应每月对每周食谱、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督和考评,每月由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学校应畅通师生、家长监督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合理诉求,高度重视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完善食堂运行民主监督机制,学校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须按照重大决策制度规定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学校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教育局每年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重点查处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对学校食堂出现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食堂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七)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春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各校(园)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实施意见,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施行。永春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永教计〔201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永教计〔2022〕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食堂财务管理工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现有合同期内正在施行的按原有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规定施行。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上一篇:南教通〔2018〕40号《南县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金教计〔2019〕5号,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