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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使食堂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生活服务,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校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校就餐;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与服务师生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学校与师生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食堂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学校食堂自主经营的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级以上干部具体负责食堂工作,为食堂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食堂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食堂负责人、财务、采购、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第六条 财会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会计岗位职责:
1.必须依据《晋江市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细则》(试行)的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备查账”等账簿进行核算,建议采用电算方式进行核算。
2.每月5日前向食堂负责人、总务处、校长报送上月“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损益表”。每学期期末应对食堂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3.依法履行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并把原始凭证装订成册。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视同学校行政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八条 出纳岗位职责:
1.必须依据《晋江市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细则》(试行)的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登账,做到账款、账证、账账相符。
2.每笔现金的收取,出纳员必须开具向学校领取的收款收据并签章,如有错误要作废需三联齐全。要建立健全伙食收据管理制度,建立票据台帐,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收款收据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由食堂会计到学校总务处领取。开完的收据应全部送交总务处核实注销。对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等要追查当事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3.付款时,出纳根据会计审核填制的凭证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4.所有现金清查的长款归公,记入“其他收入”科目,短款赔偿。
第九条 保管员职责:
1.保管员对所有食堂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工作,保证食堂日常运作的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
2.对购进货物应开具三联入库单,一联为存根联,一联为会计记账联,一联为保管联,并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3.发放物资必须开具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每7天向会计送一次出库单。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并在26日及时把盘点表报送会计。
4.对仓库物资库存数量了如指掌,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第十条 采购员职责:
1.采购员最高借款不得超过当天所需采购原材料金额的总和。
2.所有采购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当时须开具采购清单,当时不能开具的,回食堂交货后次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3.要严把进货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所采购的食品必须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准确,达不到上述要求,验收人员有权拒绝验收,其损失由采购员负责。
第十一条 食堂财务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证质量、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食堂账只核算为伙食发生的有关收支事项,非伙食收支事项不得进入食堂账核算。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
1.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除满足正常开支外的多余现金转存食堂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单笔支付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
2.不能以白条抵库,不能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现金和私自借给他人现金,现金如有遗漏、假币等,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3.预支现金后,须及时冲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1.学校食堂主要为学生代办伙食服务,资金属学生所有,要单独开设单位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账户代替。
2.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月终时,账面结余数与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收入管理:
1.营养改善计划的补助收入,应严格享受营养改善计划人数及时向学校经费户按月申请拨补。
2.伙食收入
(1)采用包月方式的,按月向学生收取伙食费,月末多还少补。收取伙食费时,食堂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并开具学校统一购领的收款票据。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集体研究制定。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2)采用零伙方式的,应设立收款窗口,应强化窗口监督,凭票(卡)就餐,所收饭菜票及时全额上缴。
3.教职工及食堂人员的伙食费,可依学校自定的标准按月定额收取或充值,学期结束后多还少补。
4.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存储。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
1.食堂支出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所耗的各项费用,包括粮食支出、菜金支出、调料支出、水电支出、燃料支出、其他材料支出、临时工工资及其他支出等。
2.食堂支出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1)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物资材料购入时应填制“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开具“入库单”后按序入库,并记入有关账簿。
现购现用物资材料的购入和交付使用,可不通过填制“入库单”与“出库单”,购买验收后凭采购单及发票经审批后直接列入伙食支出。
(2)领取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必须填写“出库单”,“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章,并记入有关账簿。
(3)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校长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购入后,必须经学校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入库,并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3.属于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应设立专门的科目进行核算,分担每日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所耗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物资管理
1.食堂必须建立仓库账,进库物资应填写三联入库单,出库物资应填写三联出库单,经食堂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方可出库。
2.实物采购单由采购员签名,经保管员(或证明人)验收货物核准后签名,购物资的发票或自制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签字,经食堂负责人审核,由校长批准后方可报支。
3.每月25日清查存货,会计协助监督进行,盘点库存实物,并填写盘点清单。会计和保管员应根据盘货清单分别记账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4.盘点存货,如出现短缺或溢余,作为 “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明原因经食堂负责人和总务处主任审核,并由校长批准后,交由会计作相关账务处理。
5.食堂固定资产由学校会计造册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食堂相关使用人负责实物保管,按使用年限提取折旧,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员。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1.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是公益事业,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在正常情况下,应力求收支平衡,保证师生生活平衡。
2.食堂应每月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学校食堂损益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3.食堂如有结余,应结转下期使用,用以弥补今后亏损,不得进行私分、发放福利或作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师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校食堂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食堂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都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食堂财务进行全面的稽核,稽核的结果列入校务公开主要内容,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情况、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晋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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