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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财务管理及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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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科体字(2022)12号《全南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作者:全南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食堂财务软件 发布于:2023/4/11 11:10:2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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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全教科体字(202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学校学生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学生食堂与污染源(厕所、垃圾围、猪圈等)距离必须在25米以上。

第三条县教科体局负责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校是学生食堂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学校学生食堂的经营管理。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明确学生食堂管理部门和人员,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确保本校学生食堂卫生安全、规范运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学生食堂,全南中学、县职校、民办学校学生食堂及教工食堂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学校学生食堂,学校学生食堂必须按照“非营利”要求运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幼儿园学生食堂必须由学校(幼儿园)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委托或承包经营,食堂房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除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取得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应当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自愿性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学生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第七条审批制。学校学生食堂开办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市监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学校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市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

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第九条缴费陪餐制。实行校长、学校中层干部、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轮流缴费陪餐制度,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科学营养供餐。学校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制订成本合规、营养数量均衡的食谱,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各学校要按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及时消除学校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四条膳食委员会。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学生食堂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报县教科体局教育体育发展中心备案。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公开招投标,参与学校学生食堂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学生食堂的饭菜价格、份量、质量和食品卫生,以及食堂员工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等,征求学生家长、教师对食堂的合理化建议,督促学校定期公开学生食堂财务收支状况。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市监部门的指导下对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校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学生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嚼槟榔,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食品采购和贮存

第十七条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学校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八条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可由教职工或膳食委员会成员定期轮换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采购清单必须由采购人、验收人、供货人签字确认,采购清单必须加盖供货商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无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农户采购除外)。采购人员原则上每学期更换。

第十九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食品查验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每笔供货清单、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条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学生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并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确认。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严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库。学生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第二十二条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有明显标识。

第五章食品加工和供应

第二十三条不得使用发芽的马铃薯(土豆)作为食物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四季豆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四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50g,放置于冰箱并上锁。要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制订食谱前应征求学生、膳食委员会成员、家长等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食堂收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收支实行专户管理,在学校原有银行专户下开设子账户,指定用于学生食堂收支核算;学生食堂收支账务实行专账核算,在学校收支账务科目中单独设立学生食堂收支和教工食堂收支等科目。学生食堂收支必须以学生食堂经营服务为依据,严禁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的收入及违规擅自设立的项目收入缴入学生食堂账户,不得擅自转移学生食堂收入。严禁挪用学生食堂资金或私设“小金库”。学生伙食费收取原则上一人一票,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及教职工子女在学生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二十九条学生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食材原材料、辅料、水电燃料、人工、各种税费、食堂小额炊具添置以及小额维修等;每月人工、水电、小额炊具添置以及小额维修成本控制在月总支出的20-25%以内,超出部分由学校垫付。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学生食堂收支科目中列支,不得将应在学校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学生食堂支出,严禁列支招待费。

第三十条学生食堂收支按月结算,由物资采购人、学校财务人员、教师代表、膳食委员会代表组成结算小组进行结算,当月伙食费结余结转下月;每学期末,膳食委员会及学校财务人员要对学生食堂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进行公布;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伙食费结余必须退还学生。结算表、清算表、退费表等必须由全部参与结算或清算的人员签字及加盖学校公章。学生食堂其他收入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津补贴、招待费以及非学生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任何支出。学生食堂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生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校要以创建学生、家长满意食堂为目标,坚持“保本不盈利”原则,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健全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加强食材采购管理,有效监控采购质量和价格,保证价实相符。加强饭菜成本核算,按照伙食成本核算和定价规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规范伙食价格。

第三十三条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由膳食委员会每月对学校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实行督查常态化。县教科体局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学生食堂的日常监管,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同时,加大暗访工作力度,掌握学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学生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每学期末,学校须将学生食堂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书面上报县教科体局备案。县教科体局每学期不定期对全县中小学校自营的学生食堂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学生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四)学生伙食标准没有达到要求的;

(五)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全南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办公室2022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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